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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以双边谈判和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品进入其市场。美国是世界上科技发展水平最高与技术输出最多的国家,因此也是最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并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出口中知识产权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据估计,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的对外出口中只有约10%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到90 年代末期,则有近50% 的对外出口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易传播等特点,美国耗费巨资研制出来的高科技知识产权产品也往往成为各国不法份子窃取、盗用的对象,并因此给美国经济造成了巨额损失。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2年的统计,美国的对外出口因遭国外知识产权侵害所受损失每年约为430 亿至610 亿美元。另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估计,美国仅在1992年因国外盗版所造成的对外出口损失即有150亿至170亿美元之多。
而与此同时,美国因为一直居高不下的贸易赤字而困挠。据统计,到1998 年,美中贸易逆差为42 亿美元,比1987年增加了12 亿美元,其中,美国对中国出口为50 亿美元,比1987 年增加了15 亿美元,增长了42.9%;而美国从中国的进口达93亿美元,比1987 年增加了34.8%。1987 年,美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为30 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纺织等领域。上世纪80年代美国巨额的贸易赤字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不满, 美国政府也意识到巨额的贸易赤字似乎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为了扭转严重的贸易收支失衡以及在国内产业界的压力下,美国国会、政府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有效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应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为此,决定修改1974 年贸易法案。正是在此背景之下,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综合贸易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该法案对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做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变更了决策人,授予贸易代表原属总统的有关权力。依修订前的美国贸易法案的规定,针对国外贸易应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报复措施,都由总统决定。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总统不仅要考虑两国的贸易关系,还要考虑政治、外交等因素,从而往往使贸易报复落不到实处,不利于对产业界利益的切实维护,也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修改后的贸易法案,将有关权力交给贸易代表办公室,由贸易代表负责具体操作,并向国会负责。贸易代表在具体操作时,如无特殊情况,仅就具体的贸易问题做出判断,并依职权采取相应的行动,也因此使得这种改变具有了实质意义。
第二,变更了贸易报复的性质,突出了贸易报复的不可避免性。依修改后的贸易法案规定,一旦贸易代表确认某一外国的做法违反了贸易协议,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就必须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对该外国进行贸易制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是法定的要求,这些措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贸易代表也必须据此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三,明确列举了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使得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更为切实可行。如外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反竞争行为的默认,外国政府采取各项措施,对某一企业、行业或工业集团给予出口支持,提升其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剥夺工人组织工会、获得最低工资的权利等。这些行为还包括通常所指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和电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妨碍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行为。
301条款的存在就是美国挂贸易公正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所以,人民日报海外版会有《对华贸易战 损人不利己》的文章批评301法案及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得益于贸易全球化,使得美国人能享受到全球价廉物美的货物并且没有恶性通胀的发生,现在美国人居然说这个东西太便宜了,抢了我们的饭碗,我们需要200年前的法案来保护我们的饭碗,我们需要自己的生产来替代物美价廉的全球货物,放在当下简直就是一个滑稽。谁叫美国人现在是老大呢?当然,这个保护主义法案能有多少大的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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