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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汇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等规定,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额度(年度总额)管理,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如实申报购汇信息。
一、依据法律法规,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个人列入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对于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本人保证申报信息真实有效,愿意配合金融机构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愿意配合外汇管理机关调查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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